保险险种介绍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以建筑工程中的材料、装饰物料、设备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的主要责任包括:

(1) 洪水、地震、暴风雨、山崩、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2) 爆炸、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火灾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3) 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过失、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投保注意

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物质损失与第三者责任。

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承保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承保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承保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承保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承保公司亦负责赔偿。
 
承保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承保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承保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由于震动及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以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